1.對象:
資信良好之公民營企業。
2.用途:
協助工商企業籌措中長期資金,改善財務結構。
3.額度:
視客戶資金需要核給保證額度。
4.期限:
通常期限為三年至七年,必要時可訂定寬限期,於寬限期間內發行公司僅需支付息票(通常每三個月或六個月或一年付息乙次,依照公司債發行辦法而定),不需還本。寬限期屆滿後依發行辦法分期償還。
5.保證手續費:
按照實際保證公司債餘額計算,逐案洽定保證費率。
6.保證方式及保證之解除:
a.由本行提供代表人簽樣及用印之印模,交客戶(發行公司)製版後印製公
司債債券發行以取得資金。
b.依該公司債發行辦法之約定,通常採分期償還方式,本行再根據公司債分
期還本之金額逐期 沖銷保證責任。
7.擔保品及連保人:
斟酌徵提。
8.其他敘做條件:
逐案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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