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 依法登記之公民營企業。
2.用途: 協助廠商在貨幣市場獲取資金,使廠商在銀行體系之外,增加取得資金之管道。
3.保證方式: 廠商出具自發票日起至到期日止不超過一八0天之商業本票,由本行保證後送由票券金融公司或經營票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發行銷售。
4.保證之解除: 本票到期,廠商於其支票存款戶支付,本行解除保證責任。
5.保證手續費: 依客戶資信訂定費率,按實際保證日數計收,每筆最低新台幣四百元。
6.擔保品及連保人: 斟酌徵提。
7.其他敘做條件: 逐案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