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
依法登記之公民營企業。
2.用途:
廠商基於賒購或賒銷等實際交易行為,委請本行承兌其所簽發之匯票,協助其在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自國外進貨已在本行辦理購料貸款者,亦可簽發匯票由本行承兌,惟所得款項限還購貸結欠。
3.承兌方式:
客戶簽發以本行為付款人,自發票日起至到期日止不超過一八0天內之匯票,委由本行承兌後,經由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出售。
4.還款方式:
客戶於匯票到期日前,另行出具與承兌匯票同額及同到期日之還款票據,交付本行存執備兌。
5.承兌手續費:
依客戶資信訂定費率,按實際承兌日數計收,每筆最低收費新台幣400元。
6.擔保品及連保人:
斟酌徵提。
7.其他敘做條件:
逐案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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