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
資信良好之進口廠商。
2.用途:
協助進口廠商以賒購方式向國外出口廠商購買物資。
3.額度:
依工程所需時間核定,最長五年,如建物完工出售時,應提前償還。
4.承兌方式:
以國外出口商為受益人開發賣方有限期信用狀,承兌出口商所簽發之匯票,承諾於出口商貨物裝運日(date of shipment)後或承兌後一定時日(如一八0天)內,依照約定清償貨款。
5.還款方式:
匯票到期,客戶清償承兌票款結案,或轉貸購料放款續予融資。
6.承兌手續費:
原則每三個月為一期,每期0.25%,最低收取新台幣四百元。
7.擔保品及連保人:
斟酌徵提。
8.其他敘做條件:
逐案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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