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
以經營情形良好,財務結構健全及徵信資料完整之客戶為對象,並應由客戶提供擔保為原則。
2.用途:
以供客戶為創設擴充或更新而購置土地、建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或供中長期週轉所需資金為主。
3.額度:
依據借款人投資之金額,所提供之擔保品價值等,核給授信額度,或依借款人所需中長期週轉金核給額度。
4.期限:
依各行業之生產特質、產品週期性,所購置固定資產之折舊、攤提、貸款金額及借款人之償債能力、各年度現金流量等逐案訂定,並視實際情況酌定寬限期。
5.利率:
原則上按照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減)碼逐案洽定。
6.擔保品:
長期授信之擔保以土地、建物及機器設備為主,中期授信之擔保除上述擔保品外,得提供其他擔保。
7.連保人:
斟酌徵提。
8.其他敘做條件:
逐案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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