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
取得建築基地所有權及建築執照起造人之法人及個人。如法人提供之土地為私人名義所有時,應以土地所有權人為共同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
2.額度:
a.基地貸款:最高不得超過取得成本或時價扣除應計土地增值稅後之7成。
b.興建工程貸款:最高按預估造價之5成為限。
3.期限:
依工程所需時間核定,最長五年,如建物完工出售時,應提前償還。
4.利率:
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減)碼計息。
5.擔保品:
建築基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本行,設定擔保債權金額為基地貸款及興建工程貸款總額之一.二倍,如押值不足應另提供本行認可之擔保。
6.連保人:
申請人為公司組織者,其主要負責人二人以上以私人身份連帶保證,申請人為個人者,應覓二人以上為連帶保證人。
7.其他敘做條件:
逐案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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