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協助國內廠商改善其設備,以提高其生產效率,改善其產品品質,由本行墊借款項供其購置機器設備,並由借款人約定分若干期平均攤還。
2.對象:
以經營情況良好,財務健全,資金用途適當,且能以盈餘或折舊作為還款來源之依法登記的公民營生產事業。
3.用途:
廠商購置機器設備,以擴充或更新現有設備,並以該項機器設備作為借款之擔保。
4.額度:
以不超過機器設備估價金額之七成為限。
5.期限:
依貸款案下機器設備之預估投資回收年限訂定,原則上一至七年,分期平均攤還。
6.利率:
逐案洽訂。
7.擔保品:
原則上借款人應將購置之機器設備全部作為本貸款之擔保品,依法辦理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予本行。
8.連保人:
斟酌徵提。
9.其他敘做條件:
逐案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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