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
依法登記之公民營企業因實際營業交易所取得之本票或匯票。
2.用途:
供借款人業務所需之資金週轉用。
3.額度:
原則上應以貼現申請人(即客戶)之營業額為準,並扣除其現銷(包括直接外銷)及支票償付之部分。並參考客戶未來營運產銷計畫及客戶信用狀況酌予核定。
4.期限:
票據貼現,自貼現之日起算,至票據到期日為止,最長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
5.動用方式:
客戶持符合票據法規定之本票或匯票,由銀行以折扣方式,預收利息而取得未到期之票據。申請貼現之票據,須經客戶背書,且背書須連續,其為匯票者,並應經付款人承兌。
6.貼現率:
以短期放款利率換算公式如:D=Y÷(1+Y×d÷365)
D:貼現率
Y:短期放款利率
d:適用天數
7.擔保品及連保人:
斟酌徵提。
8.其他敘做條件:
逐案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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