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 以營運正常,資信良好,與本行各項業務往來,實績良好之公民營企業,在本行有支存戶者為限。
2.用途: 支應客戶支存偶有臨時週轉不足之需。
3.額度: 參酌客戶支存實績,每筆交易金額,及實際需要匡計。
4.期限: 每筆於支用後以不超過三0天償還為原則。
5.利率: 依客戶資信及擔保情形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減)碼計收,逕由該支存戶扣抵利息,如每日有存、有透,以當日透支最高額計息。
6.擔保品及連保人: 斟酌徵提。
7.其他敘做條件: 逐案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