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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架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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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所有權人(委託人)將其不動產(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等不動產)信託給本行信託部(受託人),由本行信託部依據信託契約之約定代為管理運用,透過本行與不動產相關業者、律師、代書等之合作,提供不動產信託財產最佳之資產保護與運用效率,並將因此所獲取之信託收益分配予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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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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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信託部目前辦理之不動產信託,依信託目的不同分為以下類型:
◎ 產權託管及移轉(自益及他益)
◎ 租賃及分售型(自益及他益)
◎ 簡易開發型(土地信託+起造人信託+建築融資)
◎ 開發型(土地信託+起造人信託+建築融資+建築規劃+營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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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不動產信託優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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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託管及移轉】
◎ 不動產交付信託,信託法提供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合法保障。
◎ 利用信託契約約定受益權歸屬及信託財產交付時間,可有效達到財產分配及移轉的效果。
◎ 透過信託遞延不動產贈與時點,且委託人可保有隨時終止信託契約及變更受益人之權利,避免不肖子孫於受贈不動產後隨即變賣家產甚或遺棄雙親。
【租賃及分售型】
◎ 若因年齡或時間因素,未能自行管理不動產者,可藉由不動產信託,由受託人提供不動產出租、出售等專業管理服務,信託收益並可規劃贈與予指定受益人。
◎ 若不動產所有權人數眾多,透過不動產信託可將所有權及事權單一化,透過受託人之專業管理,增進資產使用效率。
【開發型】
◎ 信託財產具備獨立性,非屬於信託資產之債權人不得對信託資產強制執行,保障地主、建商等業主於開發期間之權益,避免因個別業主債務問題延宕開發作業。
◎ 受託人專案管理開發資金,避免資金遭不當挪用,促使聯合開發工程順利進行,並維護消費者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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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結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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